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简化结算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开支要以国家的财经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为依据,以育人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建校,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二条 学校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和集中管理相结合,即“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确保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有关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对学校安排的各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更不能巧立名目,乱发补助及用于招待等开支。
第四条 明确经办人、验收人、经费审批人及签批领导的相应责任。经办人为经费开支的具体经办者,要为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发票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超过5万元以上的发票,还须有计财处审核把关);验收人为单位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具体验收者,要为经费开支的真实性负责;各系(部)行政正职应对本单位业务开支负主要领导责任,支部书记负监督责任;机关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开支负主要领导责任;大额资金使用及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处负监督责任;校级领导对所审批的费用开支均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报销手续
第五条 经费报销必须持手续齐全、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支出用途和支出渠道。计财处工作人员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统一的核算方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业务。
第六条 对购买图书、仪器设备、家具等,报销时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凡需入库的实物均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设备处和总务处)验收人库,并填写《南阳医专验收入库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购书应在正规书店购买并开具发票,非书店开具的购书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对基建修缮、安装等工程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按项目事先提出申请并编制预算,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结算工程款时,需经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主管财务领导联合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领取劳务费、讲课酬金等,应按人填写《领款单》
或《多栏领款单》,注明姓名、天数、标准、金额,由本人签收;学生领取奖学金、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勤工助学金等,应按人造册,注明所在系(部)、班级、姓名、金额,由学生本人签收,发放现金或者通过银行直接打人本人帐户。
第三章 报销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人员经费指标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教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及各类福利补贴等由人事处审批,学生的人员经费由学生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条 公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本着方便工作、提高效率、服务基层的原则,为了增强部门责任意识,对日常办公经费、交通费及系(部)的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教师差费、业务接待费等实行包干使用,全年通算,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系(部)包干经费实行主任、书记会签制,手续完善后直接到计财处报销。其他职能部门的包干经费及业务费等500元以下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报销;500元以上的开支,还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除履行上述手续外,需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开支需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开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开支,还要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凡超过5万元的开支还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对学校统一管理的公用经费开支,除履行上述报销手续外,不论金额大小,还必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签批。
二、基建项目须按照合同进行支付,并需审计部门签审。
三、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坚持定点、节约的原则,切实把招待费管好、用好。
四、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承接会议。
组织会议部门应提前向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
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承接会议。相关部门要按照
有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经校长办公室或者党委办公室审核,校
长审定后方可供应资金。
六、暂付款的管理按照《南阳医专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南阳医专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审批程序及权限
行政差旅费,行政各部门因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差旅费不实
行包干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时,应在出
差前由出差人员填写《南阳医专工作人员出差申报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因公到省外出差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各系(部)业务差费,按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差旅费,直接由各系(部)行政正职和党总支书记联合签批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行政差费和各系(部)的业务差费原则上不允许有包车费用,
特殊情况下确需包车的,包车费用不得超出正常乘车费用总额,
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住宿标准按照《南阳医专工作人员差旅费管
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发票: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加盖经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是厂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取得的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并且加盖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
专用章,方可有效。
三、取得的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内容(物
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定额发票或物品内容较多发票无法填列时,可附有加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应与发票或收据上的公章一致)的清单;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发票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和挖补。
四、取得的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五、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凭由原开出单位开出的盖有财
务公章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证明书中应注明原始票
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联合签批,方可有效。
车票如有遗失,需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知情人或者同路
人签字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联合签批后,由计财处处长和校长
签字,方可有效。
六、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七、报销标签:办理各类报帐业务时,必须使用由计财处统一印制的《南阳医专经费支出报销单》、《南阳医专工作人员出差申报单》、《出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等单据;在审签制度上,各单位必须执行联合审批制度;在签字手续上,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齐全的单据方为有效单据。多栏领款单可自制。
八、发票或票据报销有效期为两年,当年的报销凭据当年
报销。特殊情况需附说明,经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五章 报销的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现金结算,严格现金管理规定,单位之间结算金
额在1000元以上的均需实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 转帐结算,均需提供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上的开票单位必须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文件或规定与本
办法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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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